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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某烟酒商行被罚款345909.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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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4 16:45:16

中国食品安全网讯(李飞 记者李甜甜)日前,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公示津市监执罚〔2022〕1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市滨海新区弘历烟酒商行(王泰然)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被罚款345909.03元。

公示显示,2022年8月24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弘历烟酒商行(王泰然)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舍得酒、剑南春酒、海之蓝酒、汾酒、百年泸州老窖窖龄酒、国窖1573酒、泸州老窖特曲和贵州茅台酒等18种(规格)的白酒,与正品白酒摆放在一起进行销售。上述18种(规格)的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别,均非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共计292瓶。该店购进上述白酒无法证明合法来源并说明提供者。当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的涉嫌侵权的白酒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2年8月29日对该店进行询问调查,围绕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2年9月9日案件调查终结。

据了解,天津市滨海新区弘历烟酒商行(王泰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是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舍得酒、剑南春酒、海之蓝酒、汾酒、百年泸州老窖窖龄酒、国窖1573酒、泸州老窖特曲和贵州茅台酒共计292瓶;二是处违法经营额98831.15元3.5倍的罚款345909.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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