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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摔伤,维权遭遇“老板”不止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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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9 09:16:21

浴室摔伤,维权遭遇“老板”不止一个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俞冲

消费者阿亮在浴室洗澡时不慎摔伤,当他想要找浴室方维权时,却发现浴室“老板”不止一个,消费者该找谁来担责?日前,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调解协议。

2018年11月18日,阿亮在长兴县太湖街道一浴室洗澡,从浴池跨出时不慎摔伤,医院诊断阿亮为左股骨近端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但是,阿亮自身患有左髋化脓性关节炎,也是造成阿亮骨折的因素之一。

本想放松享受却意外遭受伤痛,阿亮决定向浴室索赔。但没想到浴室的实际经营者与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不一致,维权过程中,阿亮一直遭遇双方“踢皮球”。于是,阿亮向长兴法院提起诉讼。法官查明,这家浴室营业执照上的字号为“长兴太湖某浴室”,经营者是阿强,但实际由阿贵承包经营。

阿亮说:“地面湿滑我才摔伤,是浴室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阿贵表示,阿亮患有化脓性关节炎,行动起来腿脚不便,“他在跨出浴池时自己不注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阿强则说,浴室已承包给阿贵,而且,他与阿贵签订的承包协议中明确“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赔偿责任由阿贵自行承担,其名下浴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该案存在三大争议焦点:

一是如何确定本案的适格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本案中,该浴室实际由阿贵承包经营,实际经营者与登记经营者不一致,应以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浴室营业执照登记字号为“长兴太湖某浴室”,故本案的适格被告为长兴太湖某浴室和阿贵。

二是浴室、阿贵之间关于安全事故赔偿的约定对消费者是否产生法律效力?

承包协议对签订双方发生法律效力,即长兴太湖某浴室、阿贵应按承包协议约定承担权利义务。但合同效力不及于消费者,阿亮有权按照法律规定要求两被告赔偿。但长兴太湖某浴室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按照承包协议约定,向阿贵再行追偿。

三是浴室、阿贵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阿亮从浴池跨出时不慎摔倒,两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其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阿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浴池边易积水、易造成滑倒的生活常识,且自身患有化脓性关节炎,更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自身对于事故发生也具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终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浴室赔偿阿亮各项损失7000元,阿贵赔偿阿亮各项损失11000元。同时,阿强表示浴室承担赔偿责任后,不再向阿贵追偿。

法官提醒,公共消费、娱乐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应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需承担侵权责任。个体工商户是群众从事工商经营的普遍选择,同时借名经营、资质挂靠、经营转让、身份冒用的现象普遍存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现象也较为常见。实践中,实际经营者系经营活动的受益人,应作为直接责任主体,但登记的经营者(字号)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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