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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安装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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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17:22:40

沿海各市农业农村局,各相关单位:

《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安装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海洋渔业船舶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安装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海洋渔业船舶北斗船载终端和动态管理系统管理,规范运行秩序,提高效能,切实保障渔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辽宁省渔业管理条例》《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渔船管理条例》《辽宁省渔港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船籍港为我省的海洋渔业船舶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北斗船载终端设备的安装使用管理

第三条 所有船籍港为我省的海洋渔业船舶均应安装北斗船载终端设备,未安装北斗船载终端设备的渔业船舶,不得出海生产作业。

第四条 渔业船舶检验部门应将北斗船载终端设备作为渔业船舶检验的主要项目之一。对未按规定要求安装,或已安装但不能正常使用的渔业船舶,船检部门不予签发或签署检验证书。

第五条 海洋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向船籍港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船舶真实、合法、有效的信息,并积极配合北斗船载终端设备的实船安装及调试工作。北斗船载终端设备供应商负责设备的实船安装、调试以及使用操作培训,保证设备能够正常投入使用。

第六条 北斗船载终端设备是海洋渔业船舶配置的重要安全生产设备,应固定安装在船舶合适位置,且实行专船专用,不得转借、转卖它船使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移动、拆卸已安装好的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如因维修或更换设备等原因确需拆卸的,须向船籍港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第八条 海洋渔业船舶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北斗ID码应纳入辽宁省渔船渔港动态管理系统。

(一)由我省统一组织实施的北斗船载终端建设项目,北斗ID码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北斗船载终端设备供应商和我省渔船渔港动态管理系统运维方统一在我省渔船渔港动态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录入,各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配合做好辖区内船舶信息的采集工作,确保北斗船位正常监视。

(二)海洋渔业船舶发生新建、买卖、更新、改造、报废拆解或灭失等情况,船舶所有人应填写《渔业船舶北斗船载终端入网、变更、注销申请表》(详见附件),经市、县级渔港监督部门审核,报省级渔港监督部门核准,核准后进行信息变更。报废拆解的船舶,其北斗船载终端设备由船籍港所在地渔港监督部门进行收回。

第九条 海洋渔业船舶所有人、船长应当始终保持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定期保养和维护,不得故意屏蔽、关闭、损毁设备,不得擅自拆卸或更换其它设备,确保设备正常使用,渔船能够准确定位。

第十条 因设备故障或其它原因导致无法定位的,海洋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第一时间(在港24小时或第一到港24小时内)报告船籍港所在地渔港监督部门并及时联系北斗船载终端设备供应商,尽快排除设备故障。

第十一条 海洋渔业船舶所有人应督促船长履行渔船安全生产直接责任,并要求船长加强渔船日常管理和检查,确保北斗船载终端设备能够正常使用。

第三章 渔船渔港动态管理系统的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渔船渔港动态管理系统的建设。应在以下几方面加强管理,尽快实现对渔业船舶的动态监控:

(一)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培训等管理。

(二)渔业船舶静态数据读写修正等管理。

(三)系统监管部门和终端用户运行管理的协调。

(四)系统终端用户的监督管理。

(五)系统平台操作人员和终端安装维护使用人员的业务培训。

(六)系统出现问题的解决及协调处理。

第十三条 沿海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涉渔乡镇(街道)应安装渔船渔港动态管理系统,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在账号分配、管理权限划分、人员培训、系统运维等方面提供支持。

第十四条 沿海各渔港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渔船渔港动态管理系统,协助属地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进出本港渔船的动态管理工作,未安装渔船渔港动态管理系统的渔港,禁止渔业船舶进出港作业。

第十五条 安装渔船渔港动态管理系统的单位、部门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并根据所管辖渔业船舶数量配备足以保障监控管理工作能够履职到位的应急值守人员。

主要职责有:

(一)建立健全渔船渔港动态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二)利用系统对管辖渔业船舶进行监控和应急响应。

(三)遇有大风恶劣天气,利用系统预警,掌握管辖渔业船舶动态,指挥调动渔业船舶避险。

(四)管理系统接收遇险报告后,按指令调动抢险救助工作。

(五)管理系统接收拆卸报警和离线报警后,及时核实报警渔业船舶状况,对疑似故意关闭、拆卸、移动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和故意遮挡北斗信号的,通报船籍港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六条 渔船渔港动态管理系统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利用系统传递与渔业船舶监管服务信息无关的内容,不得泄露通信资料以及渔业船舶信息。

第十七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系统安装、维修服务保障体系,及时更新完善系统软件扩容,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渔船渔港动态管理系统加强对北斗船载终端设备的日常监督管理,发现渔船北斗船载终端设备在线监控异常或不能联通的,应督促渔船所有人查明原因,必要时应责令渔船限期返回船籍港进行整改,整改未完成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禁止渔船离港。

第十九条 未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北斗船载终端设备的,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处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二十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轻微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工作重大失误或者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我省界江及内河渔业船舶可参照本办法由属地渔船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的北斗船载终端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渔业船舶北斗船载终端入网、变更、注销申请表

来源:辽宁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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