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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育肥猪保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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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8 17:23:04

为深入推进育肥猪政策性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面,增强畜牧业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央和我省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保险标的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育肥猪,可以作为保险标的:

(一)投保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应符合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发展规划,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内,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经营管理制度健全。

(二)单个场(户)每批存栏育肥猪50头(含)以上或年出栏育肥猪120头(含)以上可单独投保。

(三)育肥猪存栏量50头以下或年出栏120头以下的养殖户,可以乡、村为单位集体统一投保。

(四)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五)育肥猪无伤残、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按免疫程序预防接种且有记录,按国家规定佩戴能识别身份的耳标。

(六)投保时每头育肥猪的体重在15公斤(含)以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育肥猪体重起始条件,原则不低于10公斤)。

(七)投保育肥猪全生命周期保险时,每头育肥猪无身长体重限制,符合条件的生猪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6个月,地方品种可延长至10个月(全生命周期险的地方品种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养殖户协商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具体保险期限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育肥猪直接死亡,承保机构按照本保险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冻灾;

(三)山体滑坡、地震、泥石流;

(四)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五)疾病:非洲猪瘟、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伙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免疫副反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疾病(即因病死亡即赔)。

(六)政府强制扑杀。在保险期间,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疾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育肥猪死亡,承保机构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当扣减后支出的保险赔偿金额低于保险金额的10%时,承保机构承诺给予投保户按照保险金额的10%予以计算赔款。

四、责任免除

(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二)水污染、大气污染、核辐射、核子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保险育肥猪互斗、中毒、被盗、走失、野兽伤害;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采取综合防疫措施和有效的减灾措施、隐瞒疫情不向动物防疫部门报告的。

(五)投保人及其家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六)保险育肥猪未按免疫程序接种、未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七)保险育肥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养殖地点以外所发生的死亡或被扑杀;

(八)保险育肥猪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死亡;

(九)保险育肥猪因年老、患慢性病久治不愈、僵猪而被淘汰宰杀。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费财政补贴

每头育肥猪保险金额800元,保险费率为5%(全生命周期保险费率为5.5%),即每头育肥猪保险费为40元(全生命周期为44元),其中省级以上财政给予60%保费补贴,市、县两级财政给予合计不低于10%的保费补贴。期间国家部委和我省保险政策变动,按新的政策执行。

六、承保公司

省农业农村厅组织遴选确定承保机构,或委托地市级政府相关部门遴选承保机构。经省农业农村厅组织政府采购确定,2021年-2022年承保机构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七、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人应24小时内通知承保机构,可拨打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 报案。

(二)被保险育肥猪从保险单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传染病观察期。被保险育肥猪在观察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死亡,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满续保的育肥猪,免除观察期。

(三)保险育肥猪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1.可以确定损失数量和保险育肥猪尸重的: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不同范围每头保险育肥猪赔偿比例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2.无法确定损失数量和保险育肥猪尸重的:

每头赔偿金额=(事故发生时的已起保天数/保险期间天数)×保险金额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损失数量×60%

损失数量=投保数量-事故发生后存栏数量

(四)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承保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若保险猪每头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每头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若保险猪每头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以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其他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承保机构不负责垫付。

(五)投保人向承保机构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凭证、损失清单、无害化处理有关证明。投保人未能提供有关证据和资料的,承保机构有权根据自己查明的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六)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完善保险与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不予赔偿。投保人负有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和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报告猪死及处理情况的义务。对病死猪进行索赔时,需提供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或证据。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或证据主要有:现场(有承保机构查勘人员在场的)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要有无害化处理的照片(焚烧、深埋、化制、生物发酵的机械处理的前、中、后各一张);非现场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要有无害化集中处理厂、当地乡镇政府出具的无害化处理证明或提供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实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清单(包含耳标号)。

(七)部分保险生猪死亡,承保机构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承保的生猪数量及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八、资金拨付

财政补贴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局、保险承保机构联合会审逐级向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和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申请,并附以下材料:补贴申请报告;市、县(区)拨付保费凭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各县(市、区)投保理赔情况汇总(附件3)等(需相应的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和保险承保机构盖章)。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相关部门汇总审核本行政区域内保费补贴申请后,于次年1月10日前完成材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和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会审。会审通过后,由省农业农村厅出具审核意见函,省财政厅负责核拨中央和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给相关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

九、其他要求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秉承“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按照本保险实施方案,全面推进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面,做到应保尽保,并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各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向经办承保机构拨付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并加强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二)保险承保机构应依法合规开展养殖保险经营,严格按照本保险实施方案确定的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理赔处理等要求开展保险业务,严格执行承保理赔操作规程,严禁具有返还性质的代垫保费或财政补贴行为,确保惠农政策落实到位。

(三)保险承保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布局,加强基层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在乡镇延伸设立服务网点,切实提高保险服务质量。要加强保险业务培训,制定简便的承保、理赔工作流程,开展保险条款解读和宣传,主动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有效合作,探索建立相互激励与约束的机制。在办理业务时必须向客户出示《保险条款选择告知书》(提示客户在了解条款内容和区别后进行投保),由客户选择并亲笔签字确认。要切实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定损到场(户)、理赔到场(户),不惜赔、不拖赔,提高承保理赔效率。

(四)投保人投保时要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自觉做好育肥猪疫病防控工作,接受农业农村部门和承保机构的防疫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疫、治疗及安全防灾工作。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时,投保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五)承保机构在接到投保人报案后,应及时派人严格按照养殖场防疫要求抵达事故现场,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投保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六)各县(市、区)保险承保机构要做好保险情况的收集、汇总工作,定期(每月10日前)向同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通报截止上月末的承保和理赔情况统计表(附件4)。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在每月15日前将本系统全省承保情况报省财政厅、农业农村厅,次年10日前报送全年保险情况。

(七)保险育肥猪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来源: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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