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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护“耕地中的大熊猫” 黑土地保护法草案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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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11:17:37

本网讯(农民日报·中国农网记者 李秀萍)12月20日,黑土地保护法草案提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

草案共三十七条,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要求和原则、政府责任和协调机制、制定规划、资源调查和监测、科技支撑、数量保护措施、质量提升措施、农业生产经营者的责任、资金保障、奖补措施、考核与监督、法律责任等。

草案明确本法所称黑土地,涉及地域范围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的相关区域,土地特性为拥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优质耕地。

完善政府工作机制,草案明确国务院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突出规划引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调查和监测为基础、体现集中连片治理、科学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县级规划应当落实到地块。为摸清黑土地底数和变化趋势,草案对开展黑土地调查和常态化监测作出规定。

草案加强黑土地保护科技创新、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技术服务;针对水蚀、风蚀、土壤质量下降等突出问题,明确应当综合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规定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土壤质量、加强环境治理的关键措施。为做到精准施策,草案规定对黑土地进行科学分区,因地制宜采用具体措施。

草案明确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黑土地养护措施,国家应当建立用养结合、保护效果导向的奖补机制,鼓励支持采取黑土地保护和治理修复措施。

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加大奖补资金的倾斜力度,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资金应当保障黑土地保护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建立健全黑土地保护跨区域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投入黑土地保护活动。

压实保护责任,形成监督合力。草案规定,建立黑土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黑土地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加强人大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报告黑土地保护情况。

草案还对禁止盗挖、滥挖、非法出售黑土等内容作出规定。

责编:钟欣 刘云(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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