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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关于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助推乡村振兴的建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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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11:22:01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0285号建议的答复

农办议〔2020〕537号

您提出的关于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助推乡村振兴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部分答复如下。

一、关于明确一个主体,成立村集体经济组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20年5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特别法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农业农村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对象主要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县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负责向本辖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登记证书,并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目前,全国已有43.8万个村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超过41万个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到登记证书。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指导各地发挥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因地制宜盘活农村集体资产,有的利用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四荒”地、果园、养殖水面等资源,集中开发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发展现代农业项目;有的利用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等资源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有的在符合规划前提下,探索利用闲置的各类房产设施、集体建设用地等,以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多种形式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江苏、浙江、广东等地通过抱团联合、物业经营等方式,壮大集体经济实力。贵州、重庆、安徽、陕西、甘肃等地探索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等多种渠道增加集体收入,取得积极成效,使农民群众更多地分享到产业增值收益。

二、关于制定财务报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与公司制企业不同,其财务报表、财务报告也与企业不尽相同。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的是2004年财政部制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该文件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会计科目、会计报表等进行了规范。关于依托第三方会计事务所代理记账,2008年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代理的意见》,明确要求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前提下,村集体与代理记账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协议后方可施行。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的,必须保持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不变,保持财务审批权以及经济活动的监督权仍由村集体行使。

三、关于规范村集体管理机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自有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的厂房验收合格后,其资产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不宜按国有资产相关文件精神签订租赁协议。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厂房等资产的租赁,《意见》明确“引导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鼓励地方特别是县乡依托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等平台,建立符合农村实际需要的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出租等流转交易”。农村集体厂房等资产租赁交易,应在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确定租赁的期限和租金等。对于农村各项集体资产管理,2009年农业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明确了五项资金管理制度、五项资产管理制度和四项资源管理制度,要求“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应当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并向全体成员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上海、浙江、江苏、广东等省市出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对集体资产的管理进行规范。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会同相关部门深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各地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抓紧修订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促进集体资产有效盘活,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 010-59191242

农业农村部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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