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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禁渔”将构筑起中国特色资源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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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3 18:46:15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自2021年起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旨在保护长江母亲河生态环境。笔者在基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工作多年,认为应确立“三位一体”的生态理念,坚持人民共享理念,构建中国特色禁渔体系,强化禁渔法治理念,方能可持续发展事半功倍。

确立“三位一体”生态理念

必须坚持综合治理、市场监管、执法监督三位一体的战略部署,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换取经济发展,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经济发展理念。

十年禁渔不仅仅是保护鱼类资源,更为重要的是保护鱼类资源赖以生存周边生态环境,以禁捕退捕工作促进长江、黄河母亲河生态环境的根本改善,所有“围河造厂”项目工程必须关停,为鱼类资源保护发展清除障碍,促进鱼类资源生态环境保护发展,最终,使绿水青山产生巨大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使母亲河永葆生机活力。

十年禁渔,是对各级党委政府的一次大考。要从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统一大局出发,从全局谋划经济发展路子,稳步有效做好禁捕退捕工作,做好鱼类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有机统一的长期规划,确保渔民退的出、退的稳,不能让渔民因为退捕而使生活质量下降,拓宽渔民生产生活路子,提升渔民生产生活技能,妥善有效解决渔民转产转业和社会保障问题,使渔民拥护国家政策。

统筹协调坚持人民共享

十年禁渔的同时,需要对鱼类资源生态环境进行充分保护。这要从鱼类资源孵化前的周边生态环境、水质质量、流速、含氧量以及孵化中的水温,媒介到孵化后的后期管理饲喂,全方位进行协调。

政府各部门要密切配合,专业技术人员要全程参与技术指导,共同推动长江经济带经济发展,十年禁渔应坚持人民共享,融合发展的思维体系。广大人民群众要实现,“富口袋”“富脑袋”“富生态”的一体化推进,实现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的有机统一,促进全面融合发展、社会和谐和睦。坚决实施“关改搬转治绿”一系列组合拳,破解“化工围江”困局,切实保护鱼类资源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笔者建议,各级党委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的制定出本地区十年禁渔保护长江生态环境量化指标数值,这个指标数值在制定过程中要有一定数量的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参与,还要有沿线市民(村民)代表参与,这样的生态量化指标才更切合实际、更接地气,生态量化指标制定完成后各级党委政府必须一以贯之执行,凡超出生态环境量化数值各类项目工程必须停止运行,待项目的生态环境量化数值达标后由各级人民代表委员会监督实施,真正达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目标。

构建中国特色禁渔保护体系

十年禁渔可分为禁渔前、禁渔中、禁渔后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均自成保护体系。

禁渔前包括,政策背景、禁渔周期、实施方案、机构框架、目标任务等;禁渔中包括,工作落实、存在问题、解决方案、应急处置、阶段成果等;禁渔后包括,建章立制、经验总结、成果推广、长效机制等。

对禁渔前后长江生态环境各项发展数值,进行对比研究,推动形成“水上打、陆上管、市场查”的执法监管合力;实行信息化管理保护,在监管水域安装红外线摄像头,设置“天眼”,全区域全天候巡查;实行专业化管理保护,组建十年禁渔人才队伍,包括专业技术人才、执法监督人才、市场监管人才、考核评估人才等,形成中国特色十年禁渔保护体系。

强化政府和法制建设

最后,各级党委政府应将十年禁渔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量化细化考核指标,合理配制经济发展指标、十年禁渔生态环境指标在整个目标责任制的分值,以考核促进禁渔,以禁渔推进考核,实现十年禁渔,促进经济发展,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纪委监委下沉一线,明察暗访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坚决查处违纪行为,筑牢十年禁渔法制建设基础,确保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恢复治理。

针对个别渔民利用部门监管漏洞、休息日或跨界跨区偷捕偷渔等现象,笔者建议组建十年禁渔专门办事机构,在地方党委设立禁渔办,人员编制从相关部门单位直接划转,禁渔办直接向地方党委主要领导负责,定期汇报工作,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对工作不力的部门单位领导向组织纪检部门建议调整处理;对工作得力、扎实肯干干部予以提拔重用。

此外,政府各部门也应及时出台相关法规,以便在十年禁渔具体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地方人大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出台地方法规,为十年禁渔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每年地方人大要对实施《长江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限期督办整改,充分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全面推进十年禁渔工作。

人民群众不仅需要物质生活富裕,更需要精神生活丰盈,生态环境优良。十年禁渔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富口袋”、“富脑袋”、 “富生态”一体推进,不断增加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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