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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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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7 14:18:28

近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典型案例。

为谋私利

制售“老油”锅底

2015年,被告人李某与他人合伙开办绵阳科创区某火锅店,由被告人李某负责经营管理,2019年5月,被告人李某接收火锅店并自行经营管理,为降低经营成本、赚取更多利益,被告人李某指使门店经理安排服务员将顾客吃剩下的锅底回收到厨房,由厨师长或后厨当日值班人员通过过滤、加热等方式熬制成“老油”,当顾客选择“红汤”或“鸳鸯”锅底时,厨师长将“老油”按一定比例与新油混合勾兑给顾客食用,待顾客食用完毕后再次回收锅底熬制“老油”,循环使用。

被告人许某强、尹某、敬某强先后任火锅店厨师长职务,负责后厨管理、熬制“老油”。被告人梁某刚、肖某花先后任火锅店经理,负责安排服务员回收顾客吃剩的火锅底油等。

法院判决

涪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许某强、尹某、梁某刚、肖某花、敬某强等人回收餐厨垃圾熬制“老油”,并将“老油”与新油混合勾兑后销售给消费者食用,共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遂判决被告人李某、许某强、尹某、梁某刚、肖某花、敬某强等6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许某强、尹某、梁某刚、肖某花、敬某强等5人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至九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一万元不等;同时禁止被告人李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被告人许某强、尹某、梁某刚、肖某花、敬某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地沟油”是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而成的非食用油,是典型的有毒有害物质。以上案件中“老油”即属此类。“地沟油”极不卫生,长期食用会破坏人体的白血球和消化道黏膜,引起食物中毒甚至致癌等严重后果。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多年来,在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由于利益的驱使,部分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以上这起刑事案件,不仅让被告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更是对广大经营者予以警示,希望广大经营者都不要触碰食品安全这条红线,任何越线的行为都必将收到法律的制裁。(编辑 李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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